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财税法 > 税法 > 税法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复函
发表时间:2012-04-14 浏览次数:440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8]5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国务院《山西省人民政府竹叶青酒消费税率有关问题的请示》(晋政字[1997]1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配制酒是在酒基中加入可食用的辅料(包括植物型与动物型)、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一种酒。经向有关部门了解,竹叶青酒主要是以汾酒为酒基配制而成,属于典型的配制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它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材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材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为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按照《通知》规定,对竹叶青酒应以粮食白酒2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函复。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复函”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个人所得税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5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