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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
发表时间:2012-04-16 浏览次数:53

发布部门: 福建省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1999]25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直属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9年3月16日

财税字[199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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