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6 浏览次数:170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8]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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