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

发表时间:2012-04-16 浏览次数:34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8]628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 三条规定,石化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应当分别核算其销售额、销售数量;对未分别核算的,一律按0.28元/升的税额征收消费税。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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