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

发表时间:2012-04-16 浏览次数:492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0 生效日期: 2008-08-20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7号(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法规:海关总署 消费税 环节 用车 调整 进口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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