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9年消费税统计报表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7 浏览次数:423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5-26 生效日期: 2009-05-26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9]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消费税政策调整的需要,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对2009年消费税统计报表及有关填报口径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表式和指标口径

新的《消费税分税目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表式附后)有以下修订和调整:

(一)将原“(1)卷烟”项目改为“(1)工业卷烟”项目。统计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二)在原“(1)卷烟”项目下,增设“其中:按56%税率征收”、“按36%税率征收”二个项目。

“其中:按56%税率征收”项目,统计按56%税率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其中:按36%税率征收”项目,统计按36%税率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三)在原“(3)烟丝”项目下,增设“(4)商业批发卷烟”项目。统计对商业批发环节各种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二、编报时间和其他事项

(一)2009年7月编报6月份税收会计统?圃卤ū硎保敫鞯馗菪薅┖蟮摹断阉胺炙澳糠制笠道嘈屯臣圃卤ū怼繁硎郊坝泄靥畋诰督斜啾ā?

(二)新报表任务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ftp下发,具体地址为 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司/统计处/trs任务,请及时下载并调整本单位报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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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消费税分税目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9157192.files/n9157191.xls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法规: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消费税 统计报表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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