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6 浏览次数:425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9 生效日期: 2008-08-2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8]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 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辆、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

适用税率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应纳税额

乘用车

气缸容量≤1.0升

1%

1.0升<气缸容量

≤1.5升

3%

1.5升<气缸容量

≤2.0升

5%

2.0升<气缸容量

≤2.5升

9%

2.5升<气缸容量

≤3.0升

12%

3.0升<气缸容量

≤4.0升

25%

气缸容量>4.0升

40%

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合计

――

――

――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本期减(免)税额:

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为

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章:

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小汽车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纳税人生产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三、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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