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7 浏览次数:502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5 生效日期: 2008-02-25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关税[2008]12号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成品油 消费税 环节 调整 财政部 进口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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