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44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缴纳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缴消费税税款,但纳税人委托个体工商业户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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