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举例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324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日,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就应向中国纳税;而中日协定有关条款规定,只有当日本国居民在一个日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在我国居住超过183天,才可以征税。

按照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而中日协定规定,对这类所得征收的预提税税率不能超过10%。再如,对建筑工地等常设机构,我国涉外税法中没有规定时间期限,而协定规定了6个月以上才构成常设机构。

延伸阅读

海淘告别免税时代,海购多少钱的东西要交税

2016年1月1日起我国进出口关税有调整

2016年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