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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筹划策略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55

在国际进行税收策划,是所有跨国公司从事财务运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进行国际税收策划的常用手段和策略是在国际避税地、市场中心区等与本企业开拓市场、营运资本等有关的区域建立信托公司、投资公司、控股公司、金融公司以及采购和销售公司等,然后利用区域之间的税收差别,通过转让定价和税款的递延等手段获取直接的或间接的好处。对于有关问题的介绍和论述在一些税收刊物和书籍中多有记载,在这里作一些归纳,以便大家在具体策划时作参考。

一、信托公司

信托反映人们之间财产权利责任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包含三类当事人:一是信托者,即财产的所有人;二是受托者,即接受信托者委托管理信托财产的人;三是受益者,即依据设定的信托契约(合同)享有信托财产提供的利益的人。现代信托财产的种类也在不断扩大,最早是以土地为主体,现在除了土地之外,几乎包括动产、不动产、股票、债券、现金、储蓄、专利、特许权等一切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

随着经济发展,大量公司形态的“营业信托”(也称商事信托)等信托形式,逐渐在许多国家出现。目前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已如雨后春笋,蓬蓬勃勃发展起来。从国际上看,利用信托进行税收策划也是纳税人常用的手段之一。

对信托的课税主要有:

一是对收益的课税,即对信托财产租赁所得、投资所得、经营所得、财产转让增益等收益征税;

二是对流转的课税,即对信托财产交易额课征的销售税、对信托劳务收入课征的销售税(或增值税);

三是对契约、合同、文书、凭证课征的印花税。

利用信托公司进行税收策划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考虑:

其一,把信托公司建在国际避税地,如开曼群岛、列支敦士登、泽西岛、马恩岛、直布罗陀等。由于这些地区对信托业实行比较优惠的税收规定,因此这些地区信托业相当发达。例如:直布罗陀规定,信托所得只要直接归受益人所有,将免征所得税,不论其受托人是否为本国居民,也不论其所得究竟来源于境内或者境外。又如,在泽西岛,境内的受托人如取得信托财产的境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泽西岛的居民,这一信托单位不必缴纳所得税。

其二,信托单位把信托所得支付给受益人,而什么时间支付是税收策划需要加以考虑的。因为受益人如果是一个自然人,假定其居民所在国实行的是按综合收入的超额累进税率课税,那么年度之间的税率是有差别的。同样是一笔信托收益,列在1998年的账上,加上其他收入,计算的税率可能达到30%,而列在1999年的账上,因总收入较低,税负可能降低到20%。假定税收上有盈亏结转的待遇,信托收益冲销其他损失后,甚至可免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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