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双方主管当局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解释的确认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50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日双方主管当局对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解释的确认的通知

(88)财税协字第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1987年11月,在中日双方主管当局就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首次

磋商时,双方对协定的第二十条关于教师、研究人员停留时间不超过三年的免予

征税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我方说明,依照协定的条文规定,“停留时间不超过三

年”,是限定的免税条件,并非是免税期。日方对此表示理解,但希望对停留时

间超过三年的,从第四年起征税。经磋商,为有利于两国间科技文化交流,双方

同意在双方主管当局达成协议加以确认的情况下,对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教师、

研究人员停留时间超过三年的,可以给予三年免税。现将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为

此达成的确认转发给你局,请执行。

附件:关于对日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税的协定第二十条解释的确认(略)

198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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