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142

(1)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罚款。

(2)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具体含义如下:

①从地域管辖来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

②从级别管辖来看,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法律特别授权的税务所除外。

③从管辖主体的要求来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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