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税收饶让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从有利于自身经济发展出发,规定了一些减免税优惠措施,因而积极要求发达国家(投资者居住国)给予跨国纳税人税收饶让抵免待遇,以确保外国投资者能够真正得到实惠;多数发达国家为了增加资本输出,有利于本国经济对外扩张以及从支持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也同意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给予本国投资者税收饶让抵免待遇。
我国于20世纪八十年代对外开展税收协定工作,截止2003年底已与8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其中有22个国家单方面给予我国税收饶让,23个国家与我国相互给予税收饶让。我国与经合发组织成员国中的27个国家签订了税收饶让条款,20个国家单方面给予我国饶让,4个国家与我国相互给予饶让。
大部分经济发达国家,如英国、日本、丹麦、德国、瑞典等,在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协定中,一般愿意实行税收饶让抵免;但有些发达国家并不赞成,如美国是反对实行税收饶让抵免的重要国家之一。美国政府曾在分别与巴基斯坦、印度、以色列谈判的税收协定中写入了税收饶让条款,但全部遭到国会的否决。所以,时至今日,美国正式对外签订的所有税收协定中,没有一个包含税收饶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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