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表时间:2015-07-30 浏览次数:3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照12年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当纳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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