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可仅起诉保证人

发表时间:2012-07-06 浏览次数:353

律师同志:

2006年3月,屠某向我借款1万元,我与屠某、保证人白某3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若屠某到期不还款,白某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还款期限早已超过,屠某不但没还款,连人都找不到。请问:我可以仅起诉保证人白某,要求其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吗?

读者:卓先生

卓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可以仅起诉保证人白某,要求其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本案中,你与屠某、保证人白某3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若屠某到期不还款的,保证人白某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依据上述规定,你可以仅起诉保证人白某,要求其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延伸阅读

为朋友担保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如何规避风险

如何出具万无一失的借条

承诺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