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还款期限未通知保证人如何担责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240

按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你作为熊某借款的保证人,从约定内容看属于一般保证,如果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则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熊某与债权人未经你的同意约定延长了还债期限,对此你还是应当按法律规定在原约定主债务偿还的期限(1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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