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表时间:2012-07-06 浏览次数:179

溧阳法院近日审结原告范某与被告周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周某因经营需要,在今年3月20日、6月12日、8月16日前后分别向原告借款2万元、3万元、3500元,合计53500元,其中被告周某在2007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由另一被告周某某进行担保,未约定担保期限,也没有约定担保形式,后被告周某某于同年8月23日向原告归还4800元,余款两被告未能向原告归还。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周某尚欠原告借款48700元属实,周某某对借款3万元作了担保,应当依法履行担保义务,因双方未约定担保期限和担保方式,故认定该担保方式为连带担保,担保人已向原告履行担保义务为4800元,故担保人还应承担担保义务为25200元。溧阳法院近日判决被告周某限期归还原告48700元。被告周某某承担连带担保义务2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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