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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保证期间是多长
发表时间:2012-07-06 浏览次数:152
2006年12月,吴华准备投资开一家从事服装加工的工厂,由于缺乏资金,于是他找到了李伟,希望李伟能借给他10万元钱。李伟同意了吴华的要求,但是要求胡小明为吴华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6年12月20日,李伟与吴华、胡小明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由李伟借给吴华10万元,在2007年6月1日前归还。并约定由胡小明为吴华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合同签订后,吴华经营不善,所开的服装加工厂倒闭,没有能力归还借款。2008年2月,李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华向李伟归还借款10万元,并由胡小明承担保证责任。吴华对于所欠李伟的借款没有异议,但是提出现在没有能力归还借款。胡小明对自己为吴华向李伟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也没有异议,但认为合同约定胡小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应适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的规定,即保证期间已经于2007年12月1日届满,因此李伟无权要求胡小明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胡小明为吴华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这种约定应认定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按照《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其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也就是说,胡小明向李伟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截止到2009年6月1日。李伟的起诉并没有超过保证期间,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李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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