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赋予百姓的新权利
《物权法》:赋予百姓的新权利
发表时间:2007-10-10 浏览次数:293
《物权法》:赋予百姓的新权
《物权法》于今年的
10月1日正式生效并实施,那么这部作为中国立法里程碑的法律,到底给百姓带来了哪些权益呢?笔者在此做了如下总结。
一、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权益:
1 、登记更正权。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 、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登记权及起诉权。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 、预告登记权。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4 、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二、保护物权的相关权益:
1 、物权确认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 、返还原物请求权。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 、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权。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权。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 、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上述物权的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三、拆迁补偿权:
1、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四、农民的相关权益:
1 、农村集体所有财产的集体决策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以下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 、村民的撤销权。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五、小区业主的相关权益
1 、业主对小区建筑物的专有及共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 、业主对小区道路、绿地的权利。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 、业主对车位、车库的权利。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4 、业主议事权。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上述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 、业主的撤销权。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6 、业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相邻关系人的权益。
1、通行权。
2、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燃气管线
3、通风、采光、日照权。
4、排除污染物、噪声、辐射权。
5、损害赔偿请求权。
七、善意受让人的权利。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具有下列情形的,则依法拥有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八、遗失物所有人的权利
1 、请求返还权。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 、损害赔偿权。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九、拾得遗失物人的相关权益:
1 、请求支付保管费。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2 、请求支付悬赏金。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十、用益物权人的相关权益:
1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①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②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③承包地被征收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④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①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②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③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地役权人。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4 、宅基地使用权人。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十一、担保物权人的相关权益:
1、 抵押权人。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 质权人。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3、 留置权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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