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应如何适用
定金罚则应如何适用
发表时间:2012-07-19 浏览次数:42
案例:
2009年2月,沈阳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油画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供应甲公司油画30幅,每幅价格人民币1600元;甲公司于签约后15日内付乙公司合同价款50%作为定金,油画分三批交付。在乙公司履行了第一批交货义务后,适逢其他商家紧急求购大量小规格装饰油画,同比价格远高于甲公司在合同中的约定。于是乙公司另和商家签订了油画购销合同,由于供货能力有限,乙公司要求与甲公司解除余下两批的油画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乙公司认为没有给甲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双倍返还定金显失公平,于是甲、乙两公司发生纠纷。
涉及的法律问题:定金罚则应如何适用?
涉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9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120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121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理解与适用: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需书面订立且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才能成立,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在上述案例中,定金罚则的适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定金条款是否成立
主合同即油画采购合同成立并生效,甲公司也在约定的期间内支付定金,所以定金条款生效。
2、定金数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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