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与继续履行是否可以并用
定金罚则与继续履行是否可以并用
发表时间:2012-07-19 浏览次数:207
所谓定金,就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替代物。定金罚则在我国民法通则(89条)、合同法(第115条)及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均有规定。定金具有如下特点:
一、定金的标的物为金钱或其他可替代物。不可替代物无法实现双倍返还问题,因此不能作为定金。
二、定金是预先交付的。定金是一种从合同,又是一种要物合同(又称实践合同)。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定金合同也无效。定金是实践合同,定金交付后,合同生效。定金不交导致定金合同不成立,定金少交对方接受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三、定金的目的之一是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一般可以分为五种:立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
立约定金指当事人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专门订立的定金。立约定金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在今后订立合同。当然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抛弃定金作为拒绝订立合同的代价。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屋认购书就是立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证明合同关系的成立而设立的。此种定金大多适用口头合同,因为书面合同本身就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无需定金来证明。
成约定金是以定金的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情况下,定金是不影响合同生效的,但当事人如果特别做了约定,定金就可以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它类似于要物合同了,在要物合同中,物的交付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成约定金中,定金的交付是合同生效的标志。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定金。这种定金的特点是当事人可以通过放弃或加倍返还而单方决定合同的解除,而不承担其他任何经济损失。这里的解除权亦称反悔权。
违约定金是实际中广泛采取的一种定金。此种定金是指在接受定金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应按照定金罚则予以制裁。《担保法》89条、合同法115条均是对违约定金的阐述。违约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非常相似,因此违约定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这一点与其他类型的定金是不同的。违约定金虽然不能与违约金并用,但是却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如果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后,当事人还有其他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其他损失。
当事人对定金约定不明的,应视为何种定金?在《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均采纳了应视为解约定金的观点,而在《德国民法典》、《台湾民法典》却采纳违约定金的看法,我国的立法蓝本就是《德国民法典》,所以也采纳了约定不明视为违约定金的观点。《德国民法典》第336条第(2)项规定:“有疑义时,定金不视为解约金”《台湾民法典》第249条也有类似规定。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