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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发表时间:2015-04-07 浏览次数:248
在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适用规则:
在合同实务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会对违约责任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那么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罚呢?又该如何适用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基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在合同中同时存在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二者中作出选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可以作出选择方案的当事人是守约方,而不是违约方。同时,只能选择适用的情形是基于定金的性质建立在违约定金的前提下。也就是说,只有当定金是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并存时,守约方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责任请求违约方承担。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履行和部分履行,适用定金条款,而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适用违约金条款,则二者也可并罚。如果二者均是不履行或部分履行时适用,则不可并罚。
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否请求损害赔偿呢?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应该区分开来。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但是适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的总值不能大于标的物的价金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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