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

发表时间:2015-04-02 浏览次数:61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申请办理 变更登记:

1、改变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2、改变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3、改变抵押担保的范围;

4、改变当事人名称的。

(二)当事人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应当在到期之前一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续期登记。

(三)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到登记机关领取);

2、书面变更协议(原件,全部正副本);

3、属于新抵押的动产,应提交“抵押登记”第二条第6、7、8、9、10项规定的材料;

4、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所有原件);

5、属于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同一动产,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的,应提交后受偿的抵押权人的 同意证明材料(原件);

6、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登记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8、变更当事人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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