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单方抵押无效
夫妻共有财产单方抵押无效
发表时间:2012-07-06 浏览次数:185
丈夫背着她把房子抵押
为保卫自己的栖息之地,妻子黄蕙珊把丈夫蒋宇和他的“情妇”王蕴含一并告上法庭。
黄蕙珊诉称,被告王蕴含自2001年起背着原告引诱原告之夫蒋宇并发展非法情人关系。蒋宇于2002年向王蕴含提出分手。王蕴含以自己身败名裂、家破人亡胁迫蒋宇以金钱方式付给“青春损失费”,现蒋宇保存的付款凭证达189000元。2003年底,王蕴含又胁迫蒋宇出具两张共计194415元的欠条。2004年初,王蕴含在明知蒋宇是有妇之夫的情况下,胁迫蒋宇背着原告黄蕙珊,将蒋、黄夫妻二人共有的房屋以蒋宇“未婚”的名义违法操作,为194415元的“情债”提供担保,办理抵押登记。原告直到2006年3月收到法院送达王蕴含诉蒋宇欠款一案的起诉状副本时,蒋宇在无法隐瞒的情况下,将上述事实告知原告。
原告认为,蒋宇与王蕴含之间的情债与原告无关,且有道德和法律规范,但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蒋宇与王蕴含于2005年1月15日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并确认二被告于2004年1月20日在产权监理处办理的抵押登记无效。
被告称双方签订合同有效
被告蒋宇辩称,2000年王蕴含到蒋宇供职的单位推销产品时二人相识,2001年突破朋友界限,发展成情人关系。2002年初,王蕴含开始胁迫被告离婚,并以死相威胁。被告蒋宇为了了结与她的恩怨情仇,2002年至2003年,先后付给王蕴含18万多元,花掉了多年的积蓄。2003年10月,王蕴含又胁迫蒋宇,要求出具欠条,以防蒋宇变心。为了避免不可控制的场面出现,被告蒋宇只好分别于2003年10月6日、11月7日出具欠条150000元和44415元。同年12月王蕴含逼迫蒋宇到房屋产权监理处,以被告蒋宇未婚的名义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这一切都是背着妻子、原告黄蕙珊办理的。2005年7月王蕴含再次找到蒋宇,要求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她,被告蒋宇苦苦哀求也未能阻止王蕴含采取所谓的法律手段。现被告蒋宇只有向原告黄蕙珊和法庭坦白事实真相,请求法院给予公正的判决。
被告王蕴含辩称,被告与蒋宇不是情人关系,事实是2000年至2003年期间蒋宇正在推销产品,多次向被告王蕴含借款。被告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多次借钱给蒋宇,也多次向蒋宇催收借款。蒋宇时借时还,截至2003年10月6日,蒋宇欠款15万元,至2003年11月7日蒋宇又欠被告王蕴含44415元。此后,蒋宇归还了部分欠款,截至2003年12月26日,蒋宇共欠173000元,当天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从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3日期间,蒋宇分批归还借款。双方为此又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但蒋宇至今未按约归还余款。被告王蕴含认为,被告与蒋宇之间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具有社会公信力。原告作为蒋宇的妻子对蒋宇将房屋设立抵押,就一般常人而言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原告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同意,该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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