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按揭贷款合同

发表时间:2012-07-19 浏览次数:256

灾民在房屋遭地震毁损后可依法解除房屋抵押按揭贷款合同,不必继续还款

按揭贷款银行和贷款者同时签订借贷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因为有首付,因为在遭灾前,很可能已经付掉一些贷款,因此,抵押的房产价值总额,总是大于欠款总额。

之所以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要同时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本意就是允许贷款者既可归还贷款而取回房产(此时银行从利息获利),也可不还贷款而放弃房产(此时银行将得到价值大于欠款的房产予以拍卖而获取更大利益)。

因此,当贷款者因灾导致房屋毁损,就可合法地不还贷款而放弃房产,银行将根据合同得到房产。至于房产已经不复存在,这是不可抗力,贷款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列第一条就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在因天灾这个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毁灭时,贷款者有权解除贷款合同。

客户到银行存款时,对待由此产生的存款合同,银行和很多法院也是这样处理的,即如果客户在银行的存款被他人以欺骗手段支取,存款(相当于抵押贷款中的房产)不复存在,银行就有权解除存款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储户不能再取回自己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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