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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职工在取得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后,在还贷期间是否应继续建立住房公积金并用
发表时间:2005-04-28 浏览次数:98
职工在取得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后,在还贷期间是否应继续建立住房公积金并用以偿还贷款?
应当继续建立。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最主要的支出方向就是用于职工购、建住房,而现行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也正是指购买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并且在贷款办法“贷款的偿还与收回”章节中明确规定,“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如上所述,目前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均含有单位资助职工住房公积金部分。因此,职工在取得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后应继续建立住房公积金,并可以利用每月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用现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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