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贷款担保起纠纷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138

无力还款 诉至法院

1999年10月27日,余杭飞达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向某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余杭支行(以下简称余杭支行)借款185万元,由浙江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和钟某个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9月30日余杭市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与余杭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149万元,由租赁公司和钟某个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订立以后,余杭支行依约分别发放了贷款,而飞达公司与大众公司均没有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2001年1月15日,大众公司书面通知余杭支行,告知其经营状况恶化,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余杭支行于2001年2月15日分别就两笔贷款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胡祥甫律师作为余杭支行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一审过程 关联关系浮现

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这两宗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两笔贷款的借款人、担保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逐渐显现出来:飞达公司是大众公司的股东,而大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某同时又是飞达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他同时还是租赁公司的总经理,在该公司变更登记后,又成为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而原作为租赁公司股东的大众公司则退出了该公司。

租赁公司提出,借款和担保都是钟某一人所为,系钟伪造董事长签字、骗取租赁公司公章为自己担保;租赁公司明确规定不得对外担保,钟某并没有取得公司的授权;从法律上讲,公司为自己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钟某应承担个人责任;大众公司没有参加年检,因此不具备贷款条件,且其贷款系以贷还贷,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余杭支行的起诉。

一审判决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杭支行与飞达公司、大众公司的借款合同及其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借款人大众公司、飞达公司欠款不还,故保证人租赁公司、钟某应承担保证责任。租赁公司关于大众公司贷款系以贷还贷以及钟某在两份担保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未经授权加盖单位公章等答辩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2001年5月20日和6月1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分别就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飞达公司一案,责令飞达公司偿还余杭支行借款本金和利息,租赁公司、钟某就两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大众公司一案,因大众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法院判决租赁公司、钟某归还余杭支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分页//

上诉中院 理由“以贷还贷”

两案判决宣告后,租赁公司均表示不服,分别于2001年6月8日和2001年6月18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两笔贷款均系以新贷偿还旧贷:飞达公司取得贷款后,将185万元转入大众公司帐户,并由大众公司向余杭支行归还贷款185万元,支付利息791.5元;大众公司取得贷款后,将149万元其转入飞达公司帐户并由飞达公司向余杭支行归还贷款。2、钟某在两笔贷款中身兼数职,身份特殊。3、主合同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目的是将贷款风险转嫁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并不知情,故应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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