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君诉王新正 陈金定动产质押纠纷一案
王彦君诉王新正 陈金定动产质押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184
原告王彦君,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祥云镇祥云镇村北中路9号。
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新正,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祥云镇祥云镇村6组。
被告陈金定,男,1963年9月20号出生,汉族,住温县赵堡镇陈沟村2排321号。
委托代理人陈保国,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赵堡镇陈沟村1排478号。
原告王彦君诉被告王新正、陈金定动产质押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彦君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萍、被告陈金定的委托代理人陈保国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新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彦君诉称,原告有一朋友叫严百路,由于新乡的乔新军欠其有货款不能支付,2007年4月20日,经双方协商,乔新军将其所有的豫gd5821 号宝来轿车采取以车抵款的方式将该车辆作价抵给了严百路。2007年10月15日,严百路将该车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原告。2007年12月28日,原告将该车租赁给被告王新正,租赁期限为2007年12月29日至2008年3月20日,租金为第一个月每天100元,从第二个月起每天200元,协议同时规定,未经原告同意被告王新正不允许在该车上设定抵押,也不允许将车当作担保物品。然而被告王新正却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在将原告的车辆开走后,其为了在被告陈金定处取得借款,擅自将车质押给陈金定,并且由于其没有按时归还借款,导致被告陈金定不仅扣住原告车辆不予返还,而且还声称车辆已归其所有,并使用车辆。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至今无法收回车辆。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车辆所享有的所有权,其不仅应当返还车辆,而且还应当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王新正将原告车辆质押给被告陈金定的行为无效,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车辆,并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王新正没有提供书面答辩。
被告陈金定辩称,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被告陈金定与原告不认识,原告从未向被告陈金定要过车或者说明车辆出租情况,所以原告所诉事实不详,被告陈金定没有责任。2、本案中,被告陈金定没有任何过错,当时被告王新正去被告陈金定处借钱,说车是王新正的,并把有关车的证件质押被告处,这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所以被告陈金定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原告所谓损失被告陈金定不应承担。3、本案中,被告陈金定也是受害人,原告显然早知道王新正把车抵押给被告,为什么不去讨要,原告所说的损失自己也是有责任的。4、原告所述事实不符,原告和严百路串通做伪证,温县公安局笔录载明车辆并不是原告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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