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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收缴商标印花税具体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09 浏览次数:343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89)国税地字第113号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2月26日发出了补充通知。通知规定代收印花税票款从1990年5月1日实行,现对具体办法说明如下:
一、从1990年5月1日起凡申请商标注册的,在缴纳规费的同时,应缴纳伍元印花税票款。
二、1990年5月1日以后注册的商标(《商标公告》总字第286期起)需追缴印花税票款。商标局在下发《商标注册证》时,附印花税款清单。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下发《商标注册证》时向商标注册人追缴伍元印花税票款。此项税票款每季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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