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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0 浏览次数:358
发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2004]46号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完善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市局对原“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进行了补充修订,现将新制定的“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印发给你们,并对使用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企业,应统一使用“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
2、以前已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但未发给企业通知书的,应统一使用“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
3、原来已发给企业的“购销合同类印花税通知书”暂可以继续使用,各基层局应结合本局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时机统一换发“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原通知书停止使用。
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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