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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发表时间:2012-04-10 浏览次数:47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3]008号
中国投资银行:
你行中投资发[1992]94号《关于投资银行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8)国税地字第0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帐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帐簿,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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