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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借用电合同应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
发表时间:2012-04-10 浏览次数:39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函[2000]106号
福建省电力工业局:
你局《关于部分借用电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
现函复如下: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对该类合同应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你局所属电业局与县级企业皆为独立法人,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台同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电和结算,符合印花税列举的购销合同征税的范围,应予以征收印花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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