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税税率

发表时间:2012-05-26 浏览次数:393

1.开征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和桃浦、安亭、高桥工业区的房产,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2.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

(1)凡产权属国家所有的,以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2)凡产权属集体单位的,以该集体单位为房产税纳税人。

(3)凡产权属个人所有的,以该产权所有者个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4)凡产权出典的,以该房屋承典人为房产税纳税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其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3.计税依据

自用房产的计税依据是依照房产原值(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简称从价计征,税率为1.2%)、出租房产的计税依据是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简称从租计征,税率为12%)。

4.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期限为:

(1)单位纳税每年上半年税款在五月份缴纳入库,下半年税款在十一月份缴纳入库。

(2)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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