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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03-08 浏览次数:19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
明确规定,属于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从你表述的的情况看,你获赠房屋的情形属于上述规定之一,故你可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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