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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栏目为您提供最新房屋买卖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房产买卖纠纷、房产税费、商品房买卖、购房指南、农村房屋买卖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目前,很多业主倾尽大部或全部积蓄购买商品房屋,但入住之后,一直都得不到房产证。房子时时刻刻都有不开发商转卖的风险,没有领到房产证的业主对此甚是气愤。和开发商协商不成或者开发商一再拖延,就给业主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业主的房屋所有权也处于悬空状态。因此,找到解决讨要房产证的问题,成了大都数未领取房产证的业主的心病。为此,本人通过近些年的商品房纠纷处理经验,和大家探讨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刘波
[商品房买卖] 按揭办不下该咋办
实践中,购房者普遍采取按揭方式付款,在办理按揭的过程中,银行不仅对购房者的资信和还贷能力进行审查,同时对开发商审查要求其作为担保人担保该项抵押贷款。但在许多购房合同中,均未对对银行如果对购房者的贷款申请不批准该如何处理的情况做出明确规定。依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房产买卖纠纷] 哪些是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
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构成。    (一)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
咨询律师: 刘波
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二级住房市场的开放,房屋买卖过程中发生的侵犯优先购买权争议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可分为两类,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引起的纠纷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引起的纠纷,有时会发生二者的冲突。 一、案情介绍 甲乙兄弟俩五年前继承了其父母遗留下的一座四层住宅小楼,二人各分得其中两层并居住于其中,楼下院落为公用。
咨询律师: 刘波
共同到场,以声明保证的方式说明是为孩子的利益处理该房产;还有一些地区可能会要求由街道、居委会等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以采取公证的办法,证明确实是为孩子的利益处理财产。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在购房时充分予以考虑。 除了本案中李某遇到的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将无法自由处置的风险外,还存在如下几点法律风险: 1、增加买房时的经济负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开发商交付张某的房屋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少了8平方米,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
咨询律师: 刘波
和施工费用,增添的设施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承租人迁离时不予补偿。 承租人经批准在其承租公房基础上自费扩大的房屋面积其产权归原出租人所有,计租办法由双方按协议履行。 房屋内部进行拆、改装修补偿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承租人死亡或因调整分配房屋、举家迁往外地等原因迁出的,腾出的公有房屋应移交给出租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调、私分和私占。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卖方须持房屋证明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持身份证明,双方签定合同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手续,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经纳税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后,房屋买卖才有法律效力。如买卖的私房系其他人的共有房产,在办理买卖手续时,还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卖的证明书,并且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房产买卖纠纷] 共有房屋析产的原则是什么?
房屋为家庭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生活资料,正是因为它的重要性,才引发了这样或那样的种种矛盾和纠纷,当夫妻离婚或者家庭成员分家独立时,势必就要对该共有房屋进行分割分配。 然而房屋有拆不得,因此在对房屋分割问题上就遇到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到底该房屋应当归谁?能否继续共用?没有得到房屋这又该得到什么?对于这样的问题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都给了较好的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房产买卖纠纷] 如何办理房屋析产或分割手续
在夫妻离婚、兄弟姐妹分家等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共有房屋的分割,这时就需要办理房屋析产手续,也称房屋分割手续。办理房屋析产手续的前提条件是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双方或多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再办理析产手续时,除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咨询律师: 胡骅
如果售房单位与购房者就房屋上市交易有特殊约定的还应当遵守双方的约定。因此,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房屋属于福利住房时,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先了解清楚该房屋的来源、性质及是否满足上市交易的条件,保证双方签订的合同能够顺利履行,避免签订合同后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给双方造成损失。 北京资深房产律师赵云涛评析: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有效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商品房买卖] 一房二卖如何解决?
甲房产开发公司与乙签订了买卖商品房的合同,并将该房屋交付给了乙,但未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房价大涨,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并且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现乙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无效,判令甲方继续履行合同,为乙方 办理登汜过户手续。 一般人会认为甲公司不讲信誉,—女嫁二汉,法院应认定后一个买卖合同无效。 其实,这种观念是不对的。 甲公司虽与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也交付了房屋,但是甲公司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因此,理论上甲公司对该房屋仍享有所有权的一切权能,即占有、使用权、收益、处分,就算甲方交付了房屋,失去了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但并未丧失处分权。因此,原则上,前后两个合同均为有效,除非乙方有证据证明甲公司与丙方恶意串通故意签订损害其利益的合同。而被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 那么,一房二卖情况法官如何处理呢?一房二卖一般不外乎下列三种情况: 一是已经对先手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而为后者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后于应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房屋被先手占有,后手可以请求先手返还财产,而先手可以请求出卖方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二是先手已经办理了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促进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发展,保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确保公共安全及装修装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咨询律师: 胡骅
[房产税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颁布时间】2012-6-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法律图书馆 【全文】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
咨询律师: 胡骅
2009年4月2日,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沈阳召开,与会同志就当前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纪要如下: 一、房地产部分 1、关于不动产确权诉讼与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关系 针对已登记在一方当事人名下、并已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另一方当事人就权属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如该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应按民事案件审理,并就该权属争议作出裁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用先签合同交定金后过户进行房产避税 按目前的房产税收政策对一些未满一定年限的房产不享受优惠税率,所以就有双方先签合同准备过几年后再过户,虽然这是为规避税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应为有效协议。仅交定金,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咨询律师: 胡骅
[商品房买卖] 四类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公证
根据《公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不是所有房屋转让的必经程序,但是有些房屋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联合通知》中规定,以下几种事项必须办理公证:一是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二是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咨询律师: 胡骅
[商品房买卖] 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工作单位: 住址: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工作单位: 住址:身份证号: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品房买卖] 房屋转让协议书模板
经甲乙双方协议,甲方自愿将建于 的房屋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转让。 1、甲方将原建于 的房屋,占地面积约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为 元。 2、甲方负责协助办理生产队的土地使用手续给乙方,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转让费的支付方式为:本协议双方签字后乙方支付转让定金 给甲方。
咨询律师: 胡骅
[商品房买卖] 房屋转让协议书实例
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友好协商,现将房屋转让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 方:原房屋所有人: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身份 证: 乙方:购房人: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 证: 二、住宅基本情况 1、住宅为**小区,六楼东户。该房是“*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号:*集用(2005)第*******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房屋买卖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9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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