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 须向租赁所提交文件资料

发表时间:2015-04-03 浏览次数:386

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须向租赁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房地产租赁登记申请表;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产权资料和自然人或法人委托代办提交的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都是必交要件,须提交复印件,同时须提供原件核对,并由租赁所加盖核对章和核对人签名;其他资料只须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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