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被查封后房屋租赁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367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男,汉族,1963年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男,香港居民,1956年日出生,住香港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邵秋雯、孙智峰,均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陈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1月28日,张与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张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广场b区一层20号房屋出租给张作商业使用;租赁期限自2000年12月8日至2004年12月7日止,第一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3000元,以后每年递增8%;张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拖欠租金达l5日,张可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商铺,并有权追回所欠租金及滞纳金。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陈将该商铺用作其餐厅的经营场所,双方均按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04年11月22日,鉴于《房屋租赁协议》即将到期,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续租《协议书》,约定,租赁期限自2004年12月8日至2007年12月7日止,第一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6800元,以后每年递增8%;张提供合法的经营商铺及合法手续给陈经营;如房屋租赁期间所产生的租赁税,由双方各承担50%。其他事项与上一份协议基本相同。该《协议书》签订后,陈也继续使用商铺经营其餐厅,2007年4月日,因陈经营的“肠粉王”属无证经营,被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l、立即停止经营,并补办营业执照;2、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查封、暂扣了相应物品。此后,陈停止经营,但未与张办理提前退租手续。2007年12月7日,因合同已到期,张前往商铺将商铺门锁换掉,终止了与陈的租赁合同关系。陈向张支付租金至2007年1月7日止,之后的租金合计人民币215,545元一直未付。张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l、陈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253284元及滞纳金人民币llll4元(从2006年11月起至2007年12月止);2、陈支付拖欠水电费、空调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49364.92元;3、陈支付拖欠的工商管理费、环保费、税费等共计人民币22384元;4、陈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陈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张退回陈租房押金人民币33600元及赔偿陈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45555元;张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张系个体工商户深圳市罗湖区*美食中心的户主,该美食中心成立于2004年,经营地址为本案涉案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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