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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12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房改房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和住房消费,适应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69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和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对苏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批复》(苏房改[1999]8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房系指职工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国家安居工程住房,下同)。 

本办法所称职工家庭住房货币量(下称住房货币量)系指以市区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与家庭中职级高的一方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乘积。 

1999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 

第三条 职工已购的房改房在付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即可进入房地产市场上市交易。交易行为包括了出售和交换。 

职工在出售房改房前后各一年内按照市场价新购房屋(含商业用房,下同)的,视同交换。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必须按成本价补足房款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具体办法由市房改办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下列房改房暂缓上市交易: 

(一)校园、机关院落内的; 

(二)列入拆迁范围、且户籍冻结的; 

(三)上市交易后形成新的居住困难的; 

(四)市政府规定其它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五条 出售房改房,买卖双方应按成交价与评估价两者(下称售房款)取高作为基数交纳税费。 

(一)卖方按下列规定交纳税款: 

1、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免交营业税及其附加,暂免交土地增值税; 

2、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按售房款与原购房款差额的5.55%交纳营业税及其附加,暂免交土地增值税。 

购房日期以市房改办批准为准。 

(二)卖方按下列规定交纳土地收益: 

1、售房款低于或等于住房货币量,免交土地收益; 

2、售房款高于住房货币量30%以内(含30%),按高出部分的45%预交土地收益,若在第三条规定期限内新购房屋的,其预交的土地收益全额退还; 

3、售房款高于住房货币量30%以上的部分,按65%交纳土地收益。 

卖方如购有一套以上房改房的,在出售其中一套时,应对其它住房同时评估,价格合并计算房价款总额,依售房款占房价款总额的比例,按本项上述规定交纳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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