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回迁房安置过渡期不得超过2年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90

市政府制定了《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确保被拆迁居民过渡期不超过2年”。

《意见》中明确要求加快项目审批、严格落实规划设计条件:对通过摘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中村、棚户区(危陋住宅区)项目,各开发单位要把被拆迁村(居)民的回迁安置摆在第一位,根据拆迁协议,首先安排回迁安置房的建设。回迁房建设项目不得随意降低规划设计标准,不得超过容积率要求。对棚户区(危陋住宅区)内已按房改价格购买的现住房,按照私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意见》还要求认真落实减免收费政策,认真作好拆迁工作。由村民组织自行改建,用于本村村民的回迁安置房(以宅基地证或户口簿为准)暂不收营业税;被拆迁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住房,其购买住房总价未超出房屋补偿费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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