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发表时间:2015-04-03 浏览次数:47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i)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延伸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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