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

发表时间:2011-06-08 浏览次数:359

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主张法律上一定事由即形成原因之存在,当此种存在为法院所认可时,根据法院判决形成新的法律关系的诉讼。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法院判决确定之前,股东大会决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概括如下:

1.召集程序违法

(1)股东会由无召集权人召集。新公司法第40条、第102条规定了相应的股东会召集程序。

(2)通知的瑕疵。如未向部分股东召集,或通知时间、通知方式不合法,或通知内容不齐全。

2.决议方法违法

(1)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决议;

(2)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东对决议形式了表决权;

(3)股东大会决议未依法形成会议记录。

3.违反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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