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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324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
与《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相比,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对订了特别的生效程序。《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程序:“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自取得审批机构批准之日生效。也即对于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未生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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