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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423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应当清算的情形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应由企业的权利机构组成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设主任一名,由企业的权利机构聘请有关的专业人员担任。
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更换清算委员会成员:
一、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
二、债权人正确理由的请求;
三、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期间,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二、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四、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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