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前期工作服务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99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更好地为中外投资者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前期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天津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审查要点

(一)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1.中外方合作者情况简介和合作方式;

2.经营产品的种类和规模,国内外市场的初步分析和销售意向;

3.水、电、汽、热、油、运输等预计需要量(列明新增用量)和来源;

4.预计投资总额和奖金筹措方式;

5.厂址选择(说明是否需新建或扩建)及环境保护的意向。

(二)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查要点:

1.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发展方向和规划要求;

2.是否国家鼓励、允许的项目;

3.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4.水、电、汽、热、油、运输等能否承受。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外方资信),合营方案的主要设想、内容和结论。

2.国内外市场调查和预测;产品方案和生产能力的选定及理由;产品规格、技术性能和销售价格;国内销售和出口的可能性及方案;产品的运输方法和条件;产品国产化水平和进度安排。

3.原料、材料、动力、水源、运输、公用设施等的需求和平衡方案。

4.厂址选择,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主要工程内容及建设进度安排。

5.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的设置,并注明其中需要引进的部分。

6.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劳动保护和人员培训计划。

7.环境污染的防治方案。

8.总投资额的估算(列出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和筹建期间专用资金额),注册资本、各方投资比例和出资方式,资金筹措方法和落实情况等。

9.经济效益分析和外汇收支平衡方案。

10.有资格的咨询、评估单位和相应的主管机关对以上各项内容中有关技术、经济、资金、外部条件等方面出具的论证资料和承诺证件。

11.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要点:

1.合营条件与立项要求是否基本相符,经营范围是否明确;

2.外部条件是否具备;

3.经济效益是否可靠;

4.外方资信情况;

5.资金是否落实;

6.论证资料和承诺证件是否齐备。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权限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权限:

1.总投资额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下的,除市政府另有授权外,均由市计委审批。

2.总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由市计委审查同意后转报市政府审批。

3.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及3000万美元以下但有需要国家平衡解决问题的,由市计委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

1.总投资额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生产型项目,由局或区、县政府审批。报市计委备案,计委在接到备案文件后十五天内,如发现有问题,有权提出异议,并指定重审或撤销批复文件。需要市平衡解决资金、物资、能源、土建指标等问题的,由审批单位申报市计委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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