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婚假产假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1-11-08 浏览次数:283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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