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婚假产假放多少天

发表时间:2011-11-08 浏览次数:268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

周岁的,为晚育。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

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

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

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

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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