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产假天数规定

发表时间:2011-11-17 浏览次数:97

昆明市产假天数规定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和怀孕流产的,享受下列产假待遇:

(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

( 2)女职工生育为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4)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30至42天产假;

( 5)女职工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15天;

( 6)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享受产假和怀孕流产假的,应持有医疗机构开据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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