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假天数规定

发表时间:2011-11-17 浏览次数:245

上海市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延伸阅读

广东省陪产假国家规定2016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能否兼得

劳动法产假工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