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产假天数及工资发放标准

发表时间:2013-08-19 浏览次数:318

生育保险待遇发放标准 :

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延伸阅读

广东省陪产假国家规定2016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能否兼得

劳动法产假工资规定